臺北市網路節目製作人員職業工會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1條

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
第2條

本會定名為臺北市網路節目製作人員職業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3條

本會以促進勞工團結,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。

第4條

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台北市錦州街36號6樓。

第二章 任務

第5條

本工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改或廢止。
二、勞資爭議之處理。
三、勞動條件、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
四、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及修正之推動。
五、勞工教育之舉辦。
六、會員就業之協助。
七、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。
八、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九、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。
十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。
十一、其他合於第3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。

第三章 會員

第6條

凡在本市實際從事網路節目製作工作之勞工,年滿十六歲均得加入本職業工會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勞工加入本會者,應具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。

第7條

會員入會時,須填寫入會申請書,並附實際從事該業之證明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繳納入會費後,方為本會會員,本會會員得發給會員證(工會未成立前由籌備會審查)。

第8條

會員退會時,須於退會前15日將退會原因報告本會辦理退會,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。

第9條

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,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,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。連續3個月未繳納經常會費者,視為出會。

第10條

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會員被選舉權應符合工會法年滿二十歲之規定。

第11條

會員除名或出會,若領有會員證件均應繳銷,並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。

第12條

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,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,得由理事會議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停權、除名等處分,惟除名處分,應經會員(代表)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
第13條

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。
如擔任理、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,其身分仍得維持,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。

第14條

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,得設置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選舉名額、辦法,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第15條

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設有會員代表大會時,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,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。

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

第16條

本會置理事九人,候補理事三人;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
本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,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、監事。

第17條

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就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三人。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、一人為副理事長,處理日常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之,副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18條

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,就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執行監事會決議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19條

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,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,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。

第20條

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
如理、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各該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
第21條

理事會下設總幹事一人及幹事若千人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辭聘時亦同。並得分設組訓、總務及福利康樂等各項任務分組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
第22條

本會得視業務需要,設置各種委員會,委員人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任期與理事會同,其組織規程另定之。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、榮譽理事、顧問之榮譽職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23條

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職權如左:
一、工會章程之修改。
二、財產之處分。
三、工會之聯合、合併、分立或解散。
四、會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理事長之選任、解任及停權之規定。
五、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。
六、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、經費之收支預算、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。
七、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
八、基金之運用及處分。
九、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。
十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。
十一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24條

理事會職權如左:
一、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。
三、召開理事會議並執行決議案。
四、擬定工作計畫,編撰工作報告。
五、籌措經費及編製預(決)算。
六、處理本會會務。
七、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。
八、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。
九、處理勞資爭議事項。
十、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。
十一、理事長代表本會與資方協議簽訂團體協約。
十二、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。
十三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

第25條

監事會職權如左:
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。
二、稽核本會經費收支,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三、查核本會財產狀況。
四、稽核本會各種有關事業進行之狀況。
五、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。
六、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
七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
第五章 會議

第26條

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
召集之。
定期會議,每一年召開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(代表)。
臨時會議,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監事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(代表)。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,會議通知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。

第27條

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定期會議,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。
臨時會議,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。理事長認有必要時,亦得召集之。
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
連續2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;會議由監事會常務監事召集之。
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。

第28條

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,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,始得開會;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,不得議決。但第23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,非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不得議決。
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
第29條
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員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,且最低應繳納金額為新台幣一仟元。
二、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,且每月最低繳納金額為兩百元。
三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四、舉辦事業之利益。
五、委託收入。
六、捐款。
七、政府補助。
八、其他收入。
入會費及經常費收費分級表由理事會訂定,並經會員(代表)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第30條

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,每年應向會員(代表)大會報告及提付審查,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,監事會稽核。

第31條

本會會計年度,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
第32條

本會之解散,除因破產、合併或組織變更外,財產應辦理清算。

第33條

本會解散時,除清償債務外,其賸餘財產之歸屬,依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處理。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。
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,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
第七章 附則

第34條

本會各種議事規則、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、會員代表選舉辦法、
會務人員管理辦法及各項會員福利辦法等,由理事會議決,經會員(代表)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第35條

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,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。

第36條

本章程提經會員(代表)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修正時亦同。